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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超12万元侵权“米OV”手机800余台

   2021-08-11 集微网4170
核心提示: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1.标有“vivo”标识的手机143台(裸机82台);2.标有“realme”标识的手机150台;3.标有“Apple logo(图形)”标识的手机115台(裸机);4.标有“MI”标识的手机195台(裸机);5.标有“OPPO”标识的手机200台(裸机18台);6.标有“1及图形”标识的手机22台(以下简称上述货物)。

近日,蛇口海关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泉州市标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月2日,泉州市标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纳贸易)委托北京群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出口模式向海关申报出区棉制梭织男装裤等货物一批到菲律宾。

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1.标有“vivo”标识的手机143台(裸机82台);2.标有“realme”标识的手机150台;3.标有“Apple logo(图形)”标识的手机115台(裸机);4.标有“MI”标识的手机195台(裸机);5.标有“OPPO”标识的手机200台(裸机18台);6.标有“1及图形”标识的手机22台(以下简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美国)、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确权,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蛇口海关经调查认为,标纳贸易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货物,根据相关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vivo”标识、“realme”标识、“Apple logo(图形)” 标识、“MI”标识、“OPPO”标识、“1及图形”标识的商标专用权,以上货物案值人民币124377元。

标纳贸易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8656元的行政处罚。

 
标签: 海关 侵权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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