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汇顶科技发布关于上诉上海思立微、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其中就公司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2018)粤03民初325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告。后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其中就(2018)粤03民初325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进行了公告,一审判决被告一思立微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约4002万元,被告二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现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汇顶科技已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204545.4的发明专利授权,二原审被告未经汇顶科技许可,制造、销售某款电容指纹芯片产品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顶科技的合法权益,汇顶科技于2018年9月就上述事项提起上诉。
2020年2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一思立微停止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约4002万元,判决原审被告二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思立微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上诉人诉讼请求
(1)撤销(2018)粤0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告)